申请公证须知
更新日期:2023-07-19
 
2017-08-20 02:23

一、适 用 范 围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使领馆受理的公证申请种类主要有:委托书;声明书;文书上印鉴签名、日期属实公证;指纹公证等。

在安哥拉,公证是中国驻安哥拉大使馆对在安中国公民的文书进行直接证明。


二、申 请 条 件

申请公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大使馆只受理旅居安哥拉、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临时来安哥拉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在国内办理(在安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除外)。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申请办理。

(三)申请事项需为以下事项之一: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证明;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指纹公证。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以下不予公证事项:

1、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 此类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按认证程序,在国内通过外交外事系统和安哥拉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

2、不公证安哥拉有关方面(如政府机关、学校等)出具的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无犯罪纪律证明等。

● 此类文件如需在中国境内使用,应按领事认证程序办理认证。

3、不公证使用目的地为安哥拉的文书。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或认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地通常为中国。

● 在安哥拉当地使用的文书,应在安哥拉当地向安主管政府机关或公证员申请办理。

4、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相关文件。详见这里

●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事实发生地(中国或安哥拉)申请公证。

5、不公证涉及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文件。

● 此类情况应按照领事认证程序办理认证,详情请点击这里

6、不能凭曾经办理的公证或认证档案进行公证。公认证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关系到个人权益,驻外使领馆不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个人,查询或提供公证、认证历史档案。

● 此类情况,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公证或认证。

7、不能凭文书复印件直接出具公证。各类文书复印件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 此类情况,应在事实发生地(中国或安哥拉)申请办理公证或认证。

8、不为外国公民(含外籍华人)的文书进行公证。

● 此类文件如需在中国境内使用,外籍人士(含外籍华人)或外籍法人在中国使用的文书,应当在安哥拉当地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办理(效力与公证书相同)。

9、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

10、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如文书需在国内办理而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向国内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或认证。

公证常见问答,请点击这里。


三、注 意 事 项

(一)大使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接受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二)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采信接受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请在申请公证前向相关单位或律师咨询。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式样,仅供参考。

(三)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无论是国内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是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最终文书内容都应该是您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修改、调整。

(四)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决定是否签署、办理,并承担可能引起的全部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申 请 材 料

(一)申请表。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请点击下载)1份。请注意,证件种类和号码应填写护照信息,而不应填写中国身份证。请点击这里,了解填表注意事项。

(二)护照及复印件。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中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适用)。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在安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公证文书。已起草并经本人同意的需公证文书。大使馆提供了常见文书参考式样仅供参考

1、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确认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2、有关文书不在以上不公证范围之列,且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文书。

3、请注意,证件名称、号码栏目应填写护照和护照号码。如需中国身份证信息,可在公证文书正文中书写。

4、签名和落款日期必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当面签署并填写,切勿事先签署、填写。

(五)接谈笔录。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房产事务公证接谈笔录》(请点击下载)上签名或捺指印。

(六)告知书。根据公证书的性质,申请人须下载、打印、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请点击下载)或《声明书公证告知书》(请点击下载),并签字接受。

(七)支持材料。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其他材料(详见下表)。

公 证 支 持 材 料 一 览 表

种类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

委托书

1、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股票开户凭证、户口本、身份证等);2、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2、夫妻共有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书。

寄养委托书

  1. 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2、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如儿童出生证)原件与复印件。

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并同时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声明书

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无配偶声明书

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2、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指纹公证


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签名属实公证


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表格、单据等(文书上不得出现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署)。


五、申 请 方 式

(一)须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不接受其他方式(如邮寄、传真)的公证申请。

(二)预审。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协助申请人一次性办妥公证,总领馆推出公证预审服务。请申请人将有关办证需求发送至领侨处电子信箱。领事官员将对有关申请逐案指导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邮件通知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证件大厅办理。通过预审的公证申请,申请人在办公时间到证件大厅后可直接办理。

(三)公证书涉及当事各方隐私和权益,根据规定,驻外使领馆不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事后的查询和验证。国内有关单位如对公证书真伪有疑议的,应通过有关地方外办或外交部领事司向驻外使领馆查证。


六、收 费 标 准

一、正常办理,5个工作日领取:民事类22美元/份,商事类44美元/份;办理多份的,副本7美元/份。

二、加急办理,受理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领取:加收25美元加急费。

三、特急办理,受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领取:加收37美元特急费。

详细收费标准,请点击这里

注: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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