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安哥拉总统洛伦索签署第82/20号总统令,主要内容参考译文如下:
第一条 目标
1.本法令对国家紧急状态下各项特别措施作出规定。
2.在不违背本法令的前提下,如本法令的实施有其他需要,政府还有权采取额外措施。
第二条 范围
本法令规定的紧急状态措施适用于国家全境。
第三条 限制出行自由
1.居民应留在家中,禁止随意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或停留。
2.公民在有必要或紧急需求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外出,如因以下目的外出:
a)购买基本商品和服务;
b)提供基本服务;
c)在紧急状态有效期内执行专业任务;
d)寻求医疗服务;
e)向家中运送食品或药品;
f)援助弱势群体;
g)参加志愿活动;
h)执行公务;
i)寻求银行服务;
j)在适用的情况下前往工作场所;
k)返回个人住所;
l)运输货物。
3.可驾驶私家车进行前款规定的活动。
4.公民应尽可能就近购买基本商品和服务。
5.驻安哥拉的外交、领事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可外出执行公务。
第四条 违抗
1.公民如违反前条有关规定,公共秩序主管部门有权命令其返回住所。
2.不遵守前款有关命令者构成违抗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当场拘留。
第五条 国家防疫封锁
1.国家将设立防疫封锁,禁止以任何方式出入安哥拉领土。
2.公民在有特别或紧急需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出入国境,包括以下情形:
a)基本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
b)人道主义援助;
c)病人出入境。
3.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中,所有出入境人员须接受强制检测。
4.有关主管部门有权确定前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5.禁止对外运输基本篮子商品、燃料、药品、设备和消耗性医疗材料。
第六条 省际防疫封锁
1.全国各省均已设置防疫封锁,禁止人员在各省间通行。
2.公民在有特别或紧急需要等特殊情况下可在各省间通行,包括以下情形:
a)基本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
b)人道主义援助;
c)病人出入各省。
第七条 强制隔离
1.以下人员须接受居家或集中隔离:
a)新冠肺炎患者和病毒携带者;
b)卫生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监测健康状况的公民。
2.在前款规定情况下,拒绝履行隔离义务者构成违抗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违反居家隔离规定者将被转为集中隔离,如公民抵抗隔离措施,主管部门有权进入其住所并将其拘留。
4. 主管部门应创造必要条件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定位,以便跟踪后续情况。
第八条 扩大检测规模
1.主管部门应为扩大新冠肺炎强制检测规模创造条件。
2.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强制检测,强行抵抗者将构成违抗罪。
第九条 国家机构的运行
国家机构可根据紧急状态下的具体情形自行决定运行办法,但至少应维持最低限度的基本服务。
第十条 总统府相关机构的运行
1.总统府相关机构应维持完全运行。
2.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镇政府和区政府应继续运行,但应限制或暂停提供紧急状态下非必要的公共服务。
3.前款提到的行政机构应将在岗人员数量减至总人数的1/3以内,公共管理、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应制定人员轮换规定,轮换工作人员不应包括孕妇和需照料12岁以下儿童的妇女。
4.第3款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有关人员应照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服务
1.暂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
2.暂停直接行政服务和间接行政服务。
3.以下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a)公立和私立医院;
b)安哥拉国家银行;
c)保险公司;
d)药店、药品供应商、医疗用品和医疗服务供应商;
e)军事机构、公共安全机构及其他类似机构;
f)私人保安公司;
g)民防、消防和应急服务机构;
h)能源供应和供水服务机构,包括相关服务场所;
i)交通服务机构;
j)垃圾回收和处理机构;
k)墓地、太平间和死亡登记机构。
4.对私人蓄水设施的供水服务也被视作基本服务,除受不可抗力影响外不得随意中止,否则将受到民事处罚。
5.暂停对石油开采作业的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对脆弱易感人群的特别保护
1.以下人员属于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脆弱易感人群,应受到特别保护:
a)年龄60岁及以上人员;
b)被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受新冠肺炎影响更严重的慢性病患者,包括免疫功能不全者,肾脏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癌症患者;
c)孕妇和需照料12岁以下儿童的妇女。
2.各公私单位如有员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应避免其在紧急状态下前往工作场所进行工作。
3.前述规定不适用于公职人员、卫生专业人员、公共交通运营人员、交通辅助人员以及国防和安全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动法律关系保障
1.禁止以工作人员无法前往工作场所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2.前款规定并不影响对应在紧急状态期间继续工作的员工采取纪律措施。
第十四条 居家工作
1.在紧急状态期间无法前往工作场所的公民可居家工作。
2.各公司单位可自行决定居家工作的方式。
第十五条 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
1.关闭国家教育系统中的所有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
2.关闭国家职业培训系统中的所有公共和私人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体育比赛和训练
暂停所有体育比赛和训练,关闭所有比赛和训练场所。
第十七条 商业活动
1.关闭所有私人商业场所。
2.以下商业机构或服务不受前款规定影响:
a)批发和零售食品;
b)银行和支付服务;
c)电信及新闻、广播和电视服务;
d)酒店;
e)餐厅外卖服务;
f)燃料供应链中包含的所有加油站;
g)殡葬机构及相关服务;
h)机动车维护保养和紧急维修;
i)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本服务。
3. 前款规定中涉及的企业、机构应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4.除受不可抗力影响外,禁止随意关闭本条第2款包含的各项服务,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持有关服务。
第十八条 市场和流动贩售
1. 出售基本物资的正式、非正式公共市场的规定营业时间为每日6时至13时,仅允许销售以下基本物资:
a)食品;
b)动植物产品;
c)卫生清洁用品和化妆品;
d)液化石油气。
2.正式、非正式市场发现高感染风险时,卫生主管部门有权在不违反前款的前提下关闭相关市场。
3.禁止销售非基本物资。
4.允许流动个体商贩销售商品,但买卖双方应按规定保持距离。
5.禁止各类易引发人群聚集的非正式路边市场。
6.市场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确保买卖双方按规定保持距离。
7.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为市场定期消毒和保持卫生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工农业活动
1.关闭工厂。
2.以下行业除外:
a)食品和饮料业;
b)基本医疗用品生产业;
c)石油业及相关支持服务;
d)矿业;
e)需要不间断生产的行业,如需保持高温锅炉的行业;
f)纸板,玻璃和塑料行业;
g)卫生主管部门建议的其他基本物资生产业。
3.前款涉及的单位应创造必要安全条件,保护工作人员;。
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随意中止前款规定的服务,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服务顺利提供;
5.农业企业、家庭农业和自给农业继续生产。
第二十条 政治活动和集会、示威自由
1.禁止举行超过50人的政治活动。
2.禁止举行超过50人的集会和示威。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休闲活动
1.禁止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休闲活动。
2.关闭舞厅和游戏厅。
3.关闭酒吧,仅允许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4.关闭体育休闲场所。
5.暂停文化艺术活动。
6.关闭文化活动场所。
7.关闭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纪念馆。
8.暂停举办展会。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
1.暂停全部宗教场所的集体宗教仪式。
2.前款规定不影响个人宗教自由权利。
第二十三条 葬礼
1. 禁止举办50人以上的葬礼。
2. 墓地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采购特殊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采购防控疫情所急需的商品和服务。
2.药品、医疗用品、生物安全材料和其他基本物资可通过简化公共采购流程进行购买。
3.财政部负责为有关采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税后调整
1.疫情期间可对进口食品、药品等基本物资产生的税款进行税后调整。
2.财政部应采取措施落实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本物资进口许可
1.紧急状态下食品、药品、生物安全材料和其他基本物资的进口采取特殊许可制度。
2.为简化办理流程,安经济与计划部、贸易部及国家银行负责人应就前款所提及的特殊许可制度内容达成一致。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保护
1. 禁止驱逐有租房合同的承租人。
2. 前款不能免除承租人缴纳房租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探病或探监
1. 紧急状态下禁止探病或探监。
2. 有关主管部门应确保被拘留、逮捕和监禁公民的家属掌握当事人的健康状况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客运和货运公共交通
1. 紧急状态下,国家应将必要的公共交通维持在最低限度。
2. 应大幅降低客运公共交通使用频率。交通部应对前款中“最低限度运行”的概念做出具体规定。
3. 禁止“摩的”运营。
4. 紧急状态下,公路和铁路客运、货运和基本物资运输应维持在最低限度。
5. 公共、集体及私人载客车辆的限乘人数降低至原有最大载客量的三分之一。
6. 公共交通企业或车主应保持车内基本清洁和卫生安全。
7. 违反上述规定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
8. 交通部应采取必须和适当措施,保障民众出行和基本物资的陆路、海路、空路运输,保障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 个人保护
1. 紧急状态下仍正常运转的公共、私人卫生机构和生物安全机构应确保为工作人员提供基本卫生保护措施并遵守卫生部门相关规定。
2. 提供公共服务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距离。
第三十一条 国防和安全部门要求
1. 安哥拉武装力量总司令授权国防和安全部门采取措施落实本法规。
2. 国防部和内政部应创造条件保证国防和安全机构能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手段参与执行紧急状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征调医护人员
1. 紧急状态下,国家可对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进行征调。
2. 属于新冠肺炎脆弱易感人群的医护工作者不在征调范围内。
3. 卫生部应创造条件落实医护人员征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诉讼和法院
安哥拉司法和人权部、各司法机构高级理事会和检察院应在紧急状态下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受侵害。
第三十四条 暂停计算截止日期
紧急状态下,暂停计算股份或权益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截止日期。
第三十五条 逾期文件效力
以下官方文件在逾期后依然有效:
a)身份证;
b)驾驶执照;
c)行驶证;
d)汽车产权证;
e)护照;
f)旅游和工作签证;
g)外国人居留卡。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和授权书
在紧急状态结束前,许可证、授权书等其他行政文书均保持有效,无论其有效期是否结束。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信贷
紧急状态期间,因执行本法令有关规定而导致延期履行还款义务的,银行应免收相应逾期利息。
第三十八条 经济活动审查
1.经济活动审查主管部门应在国防和安全机构的支持下继续履行相应职能。
2.有关部门应加强审查力度,查明并惩治商业机构趁机哄抬物价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新闻媒体和信息告知义务
1.为维护公众利益,公共和私人媒体应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继续维持运行。
2.紧急状态期间,在保证提供基本服务的前提下,相关管理部门应减少现场办公人员。
3.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安哥拉新冠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4.公共和私人媒体应在其节目安排中预留时间,按照新闻部要求播报疫情信息。
第四十条 合作义务
紧急状态期间,公民和其他实体均有合作义务,应服从安全、民防和公共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布的命令或指示,迅速响应有关部门为执行本法令提出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听取公共卫生专家意见
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多地听取公共卫生和其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采取措施遏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
第四十二条 防疫科普和公民健康教育
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公共或私人媒体或其他合适渠道向公民普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加强公民卫生教育。
第四十三条 志愿服务
有关部门可适当组织开展志愿行动,确保本法令规定措施及其他措施得到切实履行。
第四十四条 不违反本法令的其他措施合法性
1.在不违反本法令的前提下,所有为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均合法有效。
2. 有关主管部门创造有利条件,贯彻落实有关措施,切实发挥本法令作用。
第四十五条 授权
授权各部长确定本法令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六条 废止
特此废止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采用和任何与本法令相冲突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疑问和遗漏
总统有权对本法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和遗漏进行解释和补充。
第四十八条 生效
本总统令于2020年3月27日00:00生效。
特此公布。
2020年3月26日 于罗安达
安哥拉共和国总统
若昂·曼努埃尔·贡萨尔维斯·洛伦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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